关于调整实习学生进出实习单位交通托运费及实习期间市内交通费核报方式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23 浏览次数: 2417

各学院:

    2010年起,我校实习换点模式由统一安排车辆接送实习同学进出实习单位的模式转变为统一安排交通工具与学生自行前往相结合的模式。为进一步方便同学,现决定调整进出实习单位相关费用标准及核报方式,具体如下:

一、核报对象:

1、由学校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实习换点的同学,学校不再核报与换点相关费用;如个别学生需提前或延后行动或不乘坐的,须经学院批准,且学校不予报销交通和行李托运费等。

2、学校不安排交通工具接(送)、由学生自行往返的,每位同学可报销往返车(船)费、行李托运费和市内交通补贴各一次。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学校不承担相关交通和行李托运费用。

3、实习期间,住宿地点与实习单位距离在公交车或地铁三站路以上的同学。

二、核报标准:

1、学生实习交通费按学校或附属医院教学点至实习地火车票价【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报销,对于没有通火车的地方按轮船三等舱位或普通长途公共汽车往返票价报销(详见附表)。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如高于此标准乘坐,按此标准额度核准报销。

2、关于行李托运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非学校接(送))。

(1)在江浙沪皖地区实习:每位同学可报销行李托运费往返各一次标准为50元/次。市内交通费补贴往返各一次,标准为50元/次。

(2)在江浙沪皖以外的地区实习:每位同学可报销行李托运费往返各一次标准为100元/次。市内交通费补贴往返各一次,标准为50元/次。

(3)见习单位和实习单位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单位实习,涉及住宿地点变更且未安排接(送),每位同学可报销市内交通费(含行李运输)补贴20元/次。

3、实习期间,住宿地点与实习单位距离在公交车或地铁三站路以上的同学,每人每月可报销市内公交补贴60元。


南医大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