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教务处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0-03-03 浏览次数: 2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务处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使发文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务处各科室。
  第三条 公文制定与印发应当坚持求实、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教务处各科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办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科室公文办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应当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管理工作,该人员须忠于职守、廉洁正派、专业知识强。
  第五条 教务处处办为处室公文管理机构,主管本处公文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教务处日常工作使用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 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需要有关单位办理、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三) 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部门请求批示、批准。

(六)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七)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由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主题词、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当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由单位代字、年号、序号依次构成。年号要写学年全称,不能只写年的后两位数字,并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由处办统一编排。

发文字号使用与正文相同的字体,置于发文单位标识下空2行及红色反线之上,居中。

(三)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规章、办法等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置于红色反线下空1行,居中。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四)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主送单位置于公文标题下空1行,左顶格,后标全角冒号。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转发性公文不应将被转发部分按附件处理。

附件置于正文下空1行,左空2格,后标全角冒号。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2.3.等需与1.对齐),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六)成文日期以处领导签发日期为准,日期应当用汉字写明具体的年、月、日,“零”改为“○”。会议纪要使用会议结束的日期,加圆括号置于标题之下。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公章。

(八)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居左顶格,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之间空1字,用小3号黑体字。

(九)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单位过多的,应依上级、平级、下级次序排列。

抄送置于主题词下1行,后标全角冒号。抄送单位用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单位对齐。

(十)公文中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八条 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结合处室工作需要

及办文经验,将教务处公文有关标识作如下规定:公文正文每自然段起行前左空2字,回行顶格;公文全文使用全角标点符号;公文标题采用小2号宋体加黑,主送机关及以下各项内容除有特别规定外采用小3号仿宋体执行。一般行文行间距设置值为固定值26,每行字数不作具体规定,可为默认值。
   
第九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型A4型纸(210mm×297mm),上白边为:28mm,下白边为:26mm,左白边为:28mm,右白边为:26mm,各标准误差不超过1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事项,应当不行文。    

第十一条 科室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不得用“请示报告”一类不规范文种。

第十三条 为减少重复性行文,凡上级机关或学校的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教务处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以不另行文,而将原文翻印下发。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处室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登记、复核、缮印、分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二)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科室的职能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三)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四)公文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地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五)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 各科室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第十七条 各科室报处领导批示的公文,须送处办审核,审核重点为: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等。凡不符合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的公文,处办将退回原科室重新办理。非特殊情况,处领导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处办审核的文稿。

第十八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处办应当及时请处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科室办理。

第十九条 送处领导批示或交有关科室办理的公文,处办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其他部门的公文,必须请有关部门领导会签。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发文时,处领导签阅单须使用打印件,应认真做好公文的文字审校和分发工作。

第六章 公文归档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科室应将文件原稿及打印件两份交处办归档。
  第二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处办应根据其内容、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等要素进行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系统反映本处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查阅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处室任何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六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彩色笔,纸张和字迹必须符合存档要求。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不得签批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文由处办专职人员统一编号、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为教务处公文处理办法,仅适用于教务处公文办理。如与学校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学校规定为准;如与学校其他部门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为科学行文、规范管理,教务处处办将根据处室工作开展情况及行文需要,负责对本办法进行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处室其他同类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