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 2010-03-03 浏览次数: 88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条例》,为奖励我校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而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1. 申报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5-7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积极从事教学、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成果显著。

2. 申报的项目可以是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也可以是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还可以是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3. 成果必须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校内产生一定影响。

4. 已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而无突破性进展的项目,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5. 个人申报项目必须有至少一篇、集体申报项目必须有三篇以上(含三篇)能反映教学成果水平,质量较高,并已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

第四条: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个人和集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者经教研室或相应科室向所在院、部、系、处提出申请,再由受理申请的院、部、系、处向教务处推荐。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后交校教学评审组初审,最后由校教学委员会进行差额选举,确定获奖项目。

第七条:教务处对校教学委员会确定之获奖项目,自确定之日起三天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七天内提出,由教务处报校教学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各院、部、系、处不得截留。

第十条:教学成果奖的获得,将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者,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金。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