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学差错、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3-03 浏览次数: 182

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现制定关于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教学差错、事故性质的认定

发生以下情况者为教学差错:

  1.不认真备课(无规范的备课笔记及教案);上课照本宣读或讲与本课无关的内容。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在5分钟以内一次。

  3.实验课开新课或首次开课不认真预做实验,影响教学质量。

  4.不参加集体备课,不认真试讲、听课。

  5.不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病历等。

  6.教学管理人员调配教室不当,或教学管理人员、年级学生干部调课通知不到位,影响教学工作。

  7.试卷校对不认真,一般性错误3处以内。

  8.阅卷不认真,评分有一般差错1-2处,分数为05-1分。

  9.私自请人代课1次。

发生以下情况者为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1次。

  2.私自请人代课2次。

  3.无故不上课1次。

  4.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一次。或上课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2-3次者。

  5.见习、实验、电教录相带教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未作好准备,影响教学者。

  6.试卷校对不认真,一般性错误3处以上。

    7.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影响考场秩序。

  8.阅卷不认真,评分有严重差错3-4处,分数在1-2分。

发生以下情况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违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定。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2次及其以上。

  3.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4次以上者。

  4.无故不上课(含实验、见习、录相)2次者。

  5.试卷校对不认真,原则性差错5处及其以上,影响正常考试及评分。

  6.泄露考题。

  7.监考缺席。

  8.监考不认真,考场纪律混乱,影响考试。

  9.丢失学生试卷或私自修改考试成绩。

二、处理办法

    对发生教学差错者由院、部、系、处或教研室(科)进行批评教育。

    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一学期发生以上教学事故一项者,院、部、系内通报批评。在前期工作的人员,扣除六分之一管理目标奖和考核奖,在临床工作的人员,扣除1个月综合目标奖。

    2.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达二项者全校通报批评。前期工作的人员,扣除三分之一管理目标奖和考核奖,临床工作的人员扣除2-3个月综合目标奖。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缓评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1年。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一学期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达一项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在前期工作的人员,扣发二分之一管理目标奖和考核奖,在临床工作的人员扣发3-4个月综合目标奖。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缓评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1年。

    2.一学期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达二项者,给予记过处分。前期工作的人员扣发全年管理目标奖和考核奖,临床工作的扣发6个月综合目标奖,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缓评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2年。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调离教学岗位或撤消教师职务。

   三、注意事项

   1.对发生教学事故、差错的处理要及时,准确,一般在发生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报教务处、人事处(科)备案。情节严重的报校长办公室。

   2.对一学期发生教学差错三项及其以上者,可视为教学事故,并按教学事故处理,对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三项及其以上者,可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并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3.在前期工作的人员管理目标奖和年终考核奖之和暂为1300元,如上调,按调整后的数目扣发。

   4.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