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实习的组织领导和实施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3-03 浏览次数: 105

 

 

一、组织领导

 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医院的双重领导。

1.学校:在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副处长分管,实习科具体执行,并会同系负责安排生产实习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实习中的一些问题,组织检查实习教学大纲与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系和年级在学生实习期间经常深入实习医院,掌握学生情况。教务处实习科、系、年级办公室应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实习生的管理工作。

2.实习医院:实习医院受学校委托,对实习教学全面领导和统一安排。

(1)在医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医务科(处)或科(医)教科()指定专人负责实习生工作,包括实习生的生活、实习安排、思想政治工作及纪律考勤,并经常向学校汇报学生的实习情况。对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实习生,及时向学校提出给予必要的处分。

2)定期检查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实习质量。半小时上班作好查房准备,上午随上级医师查房和巡视病室(包括主任查房)报告新入院患者病历,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并报告其他患者病情变化。

2)下午和傍晚应随同住院医师或住院总医师巡视病室,了解病情。

3)实习生应遵守和执行病区保护性医疗制度,对患者及其家属关于诊断治疗或手术后有关询问,应遵守上级医师意见解答。对手术预后不良或病情恶化等重要情况不得向患者本人透露。

4)在上级医师指导或允许下,施行各种诊治操作及手术,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单独进行。

5)遇有危重患者应随时诊查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反映,请示处理方法。

6)实习生应坚持星期日早查房制度。

8.门诊工作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进行复诊病人的病历书写,诊治和处置。对疑难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批示或处理。

9.医嘱、处方

1)实习生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开常规医嘱(具体由科室规定)。

2)实习医生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或同意下开展治疗或开特殊处理医嘱,并交上级医师检查及签名。

3)实习生无单独处方权。

10.实习生在完成医疗工作的同时,亦应学习护理,协同护士做治疗(包括抽血、补液、灌肠等)以及手术前皮肤准备等。协助公务员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11.参加科内的有关病例分析,临床病理讨论,学术报告,死亡病例讨论以及必要的会议等。

12.实习生要爱护医院的医疗器械及一切国家财产。如有损坏,应按有关赔偿制度进行赔偿和处理。重要仪器、医药用具,未经上级医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13.实习医生在学习和工作中须谦虚谨慎、勤奋踏实,养成理论联系实际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反对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粗枝大叶、弄虚作假。

14.按时参加实习组民主生活会,密切联系思想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做好实习鉴定。

15.上述规定实习生应切实遵守,严格执行。若因不负责任,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而造成差错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二、实习纪律和请假规定

1.实习生必须遵守学校和医院(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遵守实习生工作职责。

2.实习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制度,同医院医务人员一样考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旷课)。

3.实习期间不安排寒、暑假,一般节假日(包括公休日)均在原地休息,需要离开本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4.除春节假可根据医院情况进行调休外,其它节假日一律不予调休、补休、积休。

5.实习生的病假应有医院保健医生或指定就诊医生的诊断证明,并原则上在原地休息或治疗,如病情需要离开本地休息或转院诊治者,须经医院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离开。

6.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须书面向实习组长提出,并转实习科室同意,经医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一天由科室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医教科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实习医院领导批准,五天以上者医院同意后,再报学校各学院、系批准,教务处实习科备案,假期满后回医院必须办理销假手续。

7.凡未经请假(含未批准)离院,或未履行规定的请假、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