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10-03-03 浏览次数: 28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规定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学术水平标准: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通过国家教委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纪律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曾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如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己改正错误,进步显著,受到校或校级以上表彰(有文字材料);或学习成绩优秀获校级一等奖学金一次,或二等奖学金二次者)。经院、系学位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位委员会审定。

2.在校学习期间,因成绩过差留级者。

3.毕业考试(理论、实习成绩)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即使经过补考及格者。

4.生产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历年学习成绩累计有二门(包括二门半)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后总平均成绩未达70分者,有三门(包括三门半)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后总平均成绩未达80分者,有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及格者。(以上总平均成绩计算含体育成绩。)

6.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

7.凡毕业时未获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予补授。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院、系学位委员会对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最后经教务处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办理。

附则二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报到注册规定

1.一般不得请事假。因故确需请事假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2.如因病请假,急诊病假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病假条上须有医院急诊公章、医生签字,同时出具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药费发票(或上述各项复印件),因病住院,须有住院证明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3.因故迟到,但未旷课者,必须详细作出个人书面检查,并由院、系予以通报批评。

4.无故未能按时报到注册旷课者,根据《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5.不得代他人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若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

6.以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其解释权属于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