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3-03浏览次数:473

 

(二○○七年十月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推进民主治校治学,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使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制定重要教学条例,监控教学质量,对学校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监督、评议、审定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有关负责人、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代表和行业人士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教学专家及教师代表占60%左右,教学管理人员占20%左右,社会行业人士占10%左右,学生代表占10%左右。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校大学生科协主席担任。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数人,由副校长和教师代表担任;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成员应熟悉和热心于教学,具备参与教学和教学管理咨询与决策的能力,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乐于和勇于反映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组、质量保障组、教材建设组、教学基地建设组、实验室建设组,成员由教学委员会委员兼任,每组各设秘书一人,分别由教育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主任、教务科长、教材科长及生产实习科长担任。

    第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职责:

1)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战略方向,教育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条例的制定。

2)审定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及调整方案、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3)审定教学建设方案、校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优秀课程(群)、教学成果奖、奖教金、优秀教材奖等,审议推荐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优秀)课程(群)、优秀教材等。

4)审定教师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等有关事宜。

5)审定临床教学基地评估与建设方案。

6)审定由教务处起草的教学工作年度报告和由教育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起草的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相应教学委员会并在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工作。其成员由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行业人士组成,也应包含学生代表。各学院教学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各学院教学委员会参照校教学委员会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职责。

第八条 校教学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和教务处提名,经校务会议通过,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各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提名,经学院办公会议通过,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校、院两级教学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后应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应不少于半数。

第十条 校、院两级教学委员会在讨论审议有关问题时,出席的委员应超过半数;重大问题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应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校教学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教务处,各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院教学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