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临床教学专家库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3-03浏览次数:1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临床教学的规范性,确保临床教学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学专家队伍,不断提高我校临床教学的质量,根据我校“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临床提升战略”,结合我校和附属医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床教学专家(简称专家),是指进入南京医科大学临床教学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临床教学与改革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南京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专家库建设及评聘专家的审核、管理。教务处实习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使用。

各级部门及个人应积极支持专家库的建设和运作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任职条件及产生程序

第四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密切关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关心医学教育事业,热心为社会服务,热心于临床教育教育教学工作;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学校教学规章制度,服从教务处的审核和管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3、具有丰富的临床知识与经验,长期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教学骨干,身体健康状况适应工作需要;

4、取得副教授以上教学职称或主任医师以上临床教师。

第五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1、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2、各单位科教部门要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在本单位完成推荐后汇总上报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上报学校;

4、教务处组织培训和考核;

5、进入专家库,颁发临床教学专家资格证书。

第六条  教务处管理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学校教务处的聘请,担任专家库成员;

2、查阅附属医院教学文档,现场听课、指导;

3、参加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评估,对评估中的疑问,可要求相关医院解答;

4、根据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评估标准,对所评估医院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

5、根据学校技能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考试的学生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

6、接受参加各项评估活动的劳务报酬;

7、优先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评优活动;

8、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9、优先享有学校有关其他的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评估和考核纪律,按时参加有关教学活动,对有关教学考评内容的情况保密;

2、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学校有关的规范和要求,在考评过程中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医院的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4、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5、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教务处实习科;

6、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专家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考核

第九条  专家聘用每期年限为4年,并实行年检制,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入选专家库,年检不合格者不得入选专家库。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对专家资格的确认和取消、考核与年检。

第十一条  教务处实习科负责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编号及年检情况、参加教学活动次数、迟到和未出席教学活动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参评表现等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为不合格:

1、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再教育培训的,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2、参评结论经复核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参评工作不称职的;

4、专家因故要求退出专家库的,可提前1个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退出专家库,并取消其专家资格;

5、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